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貸款風險
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貸款風險
一、簽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被擔保人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房屋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其他需約定事項,如由抵押權人代管房產證等。(二)抵押人只能對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設立房屋抵押、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房屋及依法被扣押、查封、監管的房屋不能作抵押。(三)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四)要考慮擬抵押的房屋是否有重復抵押的情形,如有重復抵押只能在已抵押后剩余的價值范圍內決定是否接受抵押。
導讀一、簽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被擔保人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房屋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其他需約定事項,如由抵押權人代管房產證等。(二)抵押人只能對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設立房屋抵押、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房屋及依法被扣押、查封、監管的房屋不能作抵押。(三)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四)要考慮擬抵押的房屋是否有重復抵押的情形,如有重復抵押只能在已抵押后剩余的價值范圍內決定是否接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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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可見,村民出租、出售房屋,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既然可以出租、出售,那么用于抵押也應當許可。一方面,雖然處分農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該房屋所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但不妨礙抵押合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銀行只能對宅基地上的房產的材料的價值享有優先受償,對宅基地則無權處理,既然抵押人的抵押是自愿行為,則應承擔相應權利義務。用自己所有的房屋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應當在抵押物(限于房屋的材料價值)范圍內,向銀行承擔抵押擔保的責任。雖然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于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將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還債,這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價值,也是一種浪費。而且,最高法院曾專門作出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睋?,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債權人實現抵押權也存在障礙。另外,國土資源部“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的規定,限制了農民對房屋的買賣。因此,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建議你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擔保,一般情況下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一、簽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被擔保人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房屋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其他需約定事項,如由抵押權人代管房產證等;(二)抵押人只能對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設立房屋抵押、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房屋及依法被扣押、查封、監管的房屋不能作抵押;(三)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四)要考慮擬抵押的房屋是否有重復抵押的情形,如有重復抵押只能在已抵押后剩余的價值范圍內決定是否接受抵押;(五)房屋抵押必須到當地房管部門進行登記,從而使抵押權能有效對抗第三人,確保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六)抵押權人如接受房屋抵押,還必須要求抵押人辦理有關保險,并且要做好科學評估,防止不足額抵押出現,防范抵押風險。
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貸款風險
一、簽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房屋抵押合同,在合同中應明確:被擔保人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房屋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其他需約定事項,如由抵押權人代管房產證等。(二)抵押人只能對其所有或依法有權處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設立房屋抵押、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的房屋及依法被扣押、查封、監管的房屋不能作抵押。(三)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有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四)要考慮擬抵押的房屋是否有重復抵押的情形,如有重復抵押只能在已抵押后剩余的價值范圍內決定是否接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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