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特殊防衛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特殊防衛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特殊防衛應當首先具備設立正當防衛的三個基本條件,即時間、對象和主觀。2、特殊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只有防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建立特殊防衛;對于一般違法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特殊防衛不適用。3、要注意特殊防衛的實施,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時間不當,即使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非法侵權后繼續打擊非法侵權人。4、只有當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辯護人為保護人身安全而辯護時,才能建立特殊辯護,在保護其他法律利益時,不能建立特殊辯護。一、如何避免防衛過當。(一)防御或反擊行為是否具備防衛性質。面對人身權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擊行為,只有客觀上具備正當防衛的時空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性質,才能稱作防衛行為。
導讀1、特殊防衛應當首先具備設立正當防衛的三個基本條件,即時間、對象和主觀。2、特殊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只有防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建立特殊防衛;對于一般違法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特殊防衛不適用。3、要注意特殊防衛的實施,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時間不當,即使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非法侵權后繼續打擊非法侵權人。4、只有當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辯護人為保護人身安全而辯護時,才能建立特殊辯護,在保護其他法律利益時,不能建立特殊辯護。一、如何避免防衛過當。(一)防御或反擊行為是否具備防衛性質。面對人身權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擊行為,只有客觀上具備正當防衛的時空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性質,才能稱作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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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特殊防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特殊防衛應當首先具備設立正當防衛的三個基本條件,即時間、對象和主觀;2、特殊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只有防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建立特殊防衛;對于一般違法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特殊防衛不適用;3、要注意特殊防衛的實施,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時間不當,即使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非法侵權后繼續打擊非法侵權人;4、只有當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辯護人為保護人身安全而辯護時,才能建立特殊辯護,在保護其他法律利益時,不能建立特殊辯護。一、如何避免防衛過當?(一)防御或反擊行為是否具備防衛性質面對人身權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擊行為,只有客觀上具備正當防衛的時空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性質,才能稱作防衛行為。具體講,防衛行為應具備四個實質要件:一是合法性,即防衛客體必須是不法侵害行為,不能針對合法行為反擊。二是緊迫性,即合法權益正處于現實、緊迫的侵害和威脅之下,若不及時采取防御行動便無法得到保護。三是針對性,即防衛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不能針對無侵害行為的第三人。四是防衛故意,即防衛人主觀上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并且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遭侵害的意志。(二)防衛客體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與第三款之間屬于普通條款與特殊條款的關系;從實質上講,特殊防衛屬于正當防衛的一種。按照特殊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如果防衛客體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衛人依法享有無限度防衛權,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后果,也不應承擔刑事責任,就沒有必要繼續考察普通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問題。(三)防衛行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以上后果從刑法理論看,防衛過當對發生重傷或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大多表現為過失,少數表現為放縱的間接故意。將重傷以上界定為防衛過當的入罪標準,既切合了過失致人重傷罪、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標準,也體現了損害后果的重大性和防衛強度的明顯性。假如將輕傷設定為防衛過當的入罪起點,就等同于了故意傷害行為的入罪標準;鑒于這種由合法行為轉化而來的防衛過當明顯小于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的社會危害性,勢必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另外,如果將輕傷后果設定為防衛過當的入罪起點,對防衛人而言顯然是一種苛求,不利于達成正當防衛實踐;更不用說將輕傷視為重大損害,在語法上犯了語法邏輯錯誤。因此,一個防衛行為,如果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以下損傷后果,仍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只有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時,才有必要進一步研究是否構成防衛過當。(四)防衛手段和強度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目前理論通說認為,造成重大損害與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構成防衛過當的兩個并列的必備實質要件;即司法實踐中不可能存在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過當,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損害而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過當。如果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后果、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或者雖然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觀重大損害的,仍然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根據上述內容可知,如果具有防衛性質,手段和強度明顯超出防衛必要性、限度性并且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后果的,就會構成防衛過當。為了避免構成防衛過當,在遇到危險的時候,為了保護我們自己,我們應該手段和強度未明顯超出防衛必要性、限度性或者不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后果。二、入室搶劫被殺算正當防衛嗎入室搶劫的人被殺算正當防衛。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入室搶劫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其實施防衛屬于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在防衛中將入室搶劫的人殺死構成正當防衛。
設立特殊防衛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特殊防衛應當首先具備設立正當防衛的三個基本條件,即時間、對象和主觀。2、特殊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只有防衛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建立特殊防衛;對于一般違法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特殊防衛不適用。3、要注意特殊防衛的實施,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時間不當,即使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非法侵權后繼續打擊非法侵權人。4、只有當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辯護人為保護人身安全而辯護時,才能建立特殊辯護,在保護其他法律利益時,不能建立特殊辯護。一、如何避免防衛過當。(一)防御或反擊行為是否具備防衛性質。面對人身權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擊行為,只有客觀上具備正當防衛的時空條件,主觀上具有防衛意識,即防衛性質,才能稱作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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