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條件
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條件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一、代理權行使原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或者變更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代理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導讀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一、代理權行使原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或者變更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代理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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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一、代理權行使原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或者變更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代理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為了防止利用代理進行違法行為進行違法行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負連帶責任。2、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間,通常具有人身信賴關系。在通常情況下,代理人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間多為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亦應親自行使代理權,不得任意轉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應親自行使代理權。通常只有代理人親自行使代理權,才有利于代理事物的完成。3、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緊身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二、授權委托書是否可以開庭當天給授權委托書可以開庭當天給。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者提起上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并徑行開庭審理的,可以當場口頭委托訴訟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委托代理必須有委托授權,被代理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才能使代理人有權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托代理的授權是要式行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首先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依據該合同,由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的內容應當包括:1、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2、代理事項,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權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范圍,根據代理事項的不同,將代理事項區分為一般代理和特別代理;3、權限,代理權限是在代理事項的范圍內,可以作出何種決定。超出代理權限范圍的構成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沒有規定明確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為代理事項和權限不明;4、期限,即代理權的起止時間;5、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表明是誰向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三、民法典轉委托需要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嗎《民法典》對委托的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條件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一、代理權行使原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代理人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行使代理權,不得無權代理。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進行代理行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權限范圍內進行的民事活動,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為,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非經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代理人超越或者變更代理權限所為的行為,非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代理人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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