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積極損害賠償
醫療事故積極損害賠償
(一)醫療費。醫療費是指患者因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這項費用通常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醫療費等費用。
導讀(一)醫療費。醫療費是指患者因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這項費用通常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醫療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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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醫療事故積極損害是指受害人支付的或為承擔債務所產生的費用,它是受害人既存財產減少的一種形式。這種損害是由人身損害直接引起或派生的可計算的損失。一般認為,醫療事故造成受害人及其親屬積極損害的,對損害賠償的具體項目及其計算標準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一)醫療費。醫療費是指患者因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這項費用通常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醫療費等費用。各國立法與司法判例對醫療費的賠償采取的基本原則是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承擔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使受害人恢復到損害未曾發生的狀態。對醫療費賠償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9條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第一,規定了賠償的原則。賠償原則是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實際支出的醫療費,法院應當按照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并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數額。第二,規定了賠償的標準。賠償的標準采取的是差額賠償的方法,既包括已經支出的醫療費,還包括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適當的美容費以及將來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費。第三,規定了賠償數額。賠償數額包括已經發生的費用和將來發生的費用。對已經發生的費用計算到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對將來發生的費用待實際發生后,由賠償權利人另行起訴,即對賠償數額采取差額賠償與定型化賠償的折中方法計算損失數額。(二)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因發生醫療事故受害人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雇傭專人進行生活護理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的賠償依據是受害人遭受損害后在某種程度上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因此,正確、合理地認定受害人生活自理能力的喪失程度和期限是確定此項費用標準的關鍵?!度松頁p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1條對護理費的給付標準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第一,確定了護理費的賠償范圍。原則上講,護理費的賠償數額是按照護理人員的花費確定的,護理人員的花費一般包括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等。第二,確定了護理費的計算方法。規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雇用護工的,參照當地標準計算護理費。造成患者損害使其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陪護的,陪護人員的誤工損失或者勞動報酬應由責任人承擔,其具體計算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1人,有特殊情況的,可參照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意見,確定護理人數可在兩人或兩人以上。第三,確定了護理期限。給付護理費的期限是自受害人遭受損害時起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因侵權致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由法官根據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能超過20年。第四,確定了護理級別。護理級別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護理依賴程度、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具體情況確定。需要指出的是,為充分保障和維護賠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第32條還規定,如果受害人實際需要的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判決的期限,甚至超過了20年的最長期限,賠償權利人向法院請求繼續給付的,法院受理后經審理認為賠償權利人確實需要繼續護理的,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三)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因發生醫療事故遭受損害后,因受害人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超過平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這一費用在性質上也是受害人的一種財產損失,而且這一損失與加害行為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應當予以賠償?!度松頁p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3條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問題的規定與以往的規定相比更為完備和具體,即規定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可以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伙食費的合理部分予以賠償。(四)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因發生醫療事故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主要包括:假肢、義眼、義齒、輪椅、拐仗、助聽器、盲人閱讀器、導盲鏡、腰托、假發以及殘疾者生活能力訓練用品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該司法解釋第32條還規定,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至10年。由于它包括殘疾器具的購置費、安裝費以及為維持其通常生活狀態而必須增加的費用。因此,對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賠償應當注意結合全部賠償費用進行計算,并統籌確定其賠償數額。(五)喪葬費。喪葬費是指因發生醫療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親屬對其進行安葬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各國法律均規定喪葬費是一個必須給予賠償的項目。一般來說,喪葬費的賠償標準和計算方法主要涉及三個問題:1.喪葬費賠償的理論依據。這一理論依據可分為兩種觀點:一種是賠償實際損失理論。這種觀點認為,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其喪葬支出的費用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予以全部賠償。另一種是提前支付喪葬費利息理論。這種觀點認為,人早晚皆難免于死,其殯葬費用在習慣上是由其遺屬支付的。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死者的殯葬費用不能認為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是早晚要支付的費用,充其量只相當于比本來死期提早支出的費用的利息的損害而已。[1]對這兩種觀點,以前一種理論作為喪葬費的賠償依據的,賠償數額就較高;而以后一種理論作為賠償依據的,則賠償數額就較低。在司法實踐中采用后一種理論盡管合乎道理,但是按照一般的倫理道德觀念卻不合乎情理。因此,對于喪葬費的賠償應當采用前一種觀點即賠償實際損失理論,給予全部賠償。2.喪葬費的賠償范圍。喪葬費通常包括:運尸費、火化費、骨灰盒購置費和墓葬費、壽衣費、追悼費等費用。按當地習俗或宗教禮儀(如果受害人是異教徒或少數民族)所進行的必要儀式的支出,也應計算在喪葬費之內。在實踐中,對于此項費用賠償的范圍如果當地民政部門或財政部門規定有賠償標準的,就按照該標準賠償。沒有規定標準的,則按照實際支出和合理的標準計算。3.喪葬費的賠償標準?!度松頁p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7規定,喪葬費按照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的規定,明確了對喪葬費的賠償采取了一次性給付的定額賠償方法,即一次性賠償喪葬費就是按照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對職工月平均工資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計數額確定。(六)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乘坐交通工具所支出的費用。常見的交通費用有就醫診療、轉院診療、二期治療、聘請專家診治等所支出的交通費用?!度松頁p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車旅費標準償付。其賠償范圍一般包括實際花費的公共汽車和電車費,而乘坐救護車、出租汽車和飛機所支出的費用,必須由受害人說明乘坐該種交通工具的充分理由,才可算入損害賠償的范圍。如果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出的費用,包括燃料費、過路費和停車費等。總之,對交通費用的賠償應綜合考慮患者所受傷害的部位、程度、交通工具和生活情況等因素。(七)住宿費。住宿費是指醫療事故受害人及其親屬在診療和解決損害賠償糾紛的過程中需要住宿所支付的費用。住宿費一般包括到外地就醫時等待檢查、轉院候床、專家會診、配制殘疾輔助器具、解決損害賠償糾紛或參加訴訟等情況下所支付的住宿費用?!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第10款規定,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按照實際支出憑票據計算。筆者認為,對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的這種規定不合理。因為這里的住宿費指的是患者因發生醫療損害后在治療和解決賠償糾紛過程中所支付的必需的住宿費用,那么就應當按照治療和解決賠償糾紛過程所在的不同地點的住宿費補助標準計算,而不應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的標準計算。對此,《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3條第2款作出明確規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八)營養費。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對營養費的具體給付標準問題。在以往的司法實務中,也缺乏對營養費賠償權利的保護?!度松頁p害賠償司法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對營養費的具體給付標準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標準是可以參照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的情況酌定。但是一定要審查補充營養是否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大部分地區經濟還不發達,生活水平還不高,加上對營養費的確定標準相對比較抽象,營養費的給付一般不宜過高。[2](九)律師費。我國法律法規都沒有規定對律師費用是否應予賠償的問題。但是世界各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的法律規定對于部分律師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已成為通例。因為在司法實踐中肯定律師費用的賠償,就會促使債務人或侵權人自覺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就會迫使其懾于違約、賴賬、纏訴將承擔對方聘請律師的費用而及早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將律師費用作為損害的一部分由加害方承擔的案例。[3]因此,筆者建議,醫療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受害人如果在訴訟中聘請律師的,在立法上應當確認律師費用由賠償義務人賠償的制度。一、交通事故怎樣賠償1、醫療費的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2、誤工費的賠償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人的賠償費用?;颊哂泄潭ㄊ杖氲?,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的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闭`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3、護理費的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誤工費標準計算;(2)無固定收入的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同級別護理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醫療事故積極損害賠償
(一)醫療費。醫療費是指患者因發生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這項費用通常包括掛號費、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住院費以及其他醫療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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