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異地管轄怎樣規定
行政訴訟法異地管轄怎樣規定
一、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是怎樣確定的。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導讀一、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是怎樣確定的。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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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行政訴訟法的管轄規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務院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是怎樣確定的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2)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二、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有哪些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主要包括: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家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或者是對專利權被授予后,專利復審委員會根據他人請求,宣告被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的無效決定不服;或者是其他請求人對宣告維持原授予的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涉及發明專利權的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都屬于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更能保證辦案的質量。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這類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主要是考慮這些行政機關處理的案件一般影響都比較大,涉及的問題也比較重要,政策性、專業性都比較強,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可以集中骨干力量,排除干擾,提高辦案質量。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民告官案件中,凡案件涉及面廣、涉及多人多事多單位的案件,法律界限不明、爭論較大的案件,外界干擾多、阻力大的案件,在社會上有重大反響、群眾有強烈反映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等都屬于重大、復雜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此外,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案件的上訴審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的上訴行政案件。三、交通事故立案管轄如何確定(一)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即各區、縣人民法院)管轄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二)地域管轄,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二)海關處理的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異地管轄怎樣規定
一、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法院一般是怎樣確定的。1、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1)一般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實踐中,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指定,義烏、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審理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案件。(2)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的專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1)一般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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