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辨認辦法是不合理的?
哪些辨認辦法是不合理的?
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犯罪嫌疑人或者相關物品直接進行確認的活動。應當明確,“指認“不具有”再認“的心理學基礎,也不符合關于混雜辨認的規定,因而其結論沒有證據能力。2、混雜辨認不符合要求。在組織辨認過程中,只追求數量滿足法律規定,而沒有結合被辨認對象的特征選擇陪襯客體,導致混雜辨認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懸殊而變為“指認”。不但辨認結果的真實性大大降低,甚至會影響其結論的證據能力。3、見證人不符合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辨認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且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聘用的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
導讀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犯罪嫌疑人或者相關物品直接進行確認的活動。應當明確,“指認“不具有”再認“的心理學基礎,也不符合關于混雜辨認的規定,因而其結論沒有證據能力。2、混雜辨認不符合要求。在組織辨認過程中,只追求數量滿足法律規定,而沒有結合被辨認對象的特征選擇陪襯客體,導致混雜辨認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懸殊而變為“指認”。不但辨認結果的真實性大大降低,甚至會影響其結論的證據能力。3、見證人不符合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辨認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且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聘用的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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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指認代替辨認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犯罪嫌疑人或者相關物品直接進行確認的活動。應當明確,“指認“不具有”再認“的心理學基礎,也不符合關于混雜辨認的規定,因而其結論沒有證據能力。2、混雜辨認不符合要求在組織辨認過程中,只追求數量滿足法律規定,而沒有結合被辨認對象的特征選擇陪襯客體,導致混雜辨認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懸殊而變為“指認”。不但辨認結果的真實性大大降低,甚至會影響其結論的證據能力。3、見證人不符合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辨認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且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聘用的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而實際情況是,一些辦案機關由公安協勤人員、聯防隊員擔任見證人;或是沒有按照規范邀請見證人,而是事后在筆錄上補充簽名、捺印及填寫單位;還有的辨認筆錄甚至沒有見證人簽名。4、辨認人辨認前見到了辨認對象部分辨認人在辨認前已經見到了辨認對象,如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混在人群中圍觀了犯罪現場,或在尋找涉案證據時,偵查人員沒有及時帶走犯罪嫌疑人,使其看到了偵查人員查獲物品的過程。一、言詞證據辨認筆錄的要求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中對辨認筆錄的審查、認定與排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1.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2.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3.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4.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征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5.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6.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哪些辨認辦法是不合理的?
指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偵查破案,收集證據,帶領指認人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犯罪嫌疑人或者相關物品直接進行確認的活動。應當明確,“指認“不具有”再認“的心理學基礎,也不符合關于混雜辨認的規定,因而其結論沒有證據能力。2、混雜辨認不符合要求。在組織辨認過程中,只追求數量滿足法律規定,而沒有結合被辨認對象的特征選擇陪襯客體,導致混雜辨認因缺乏相似度或者相似程度懸殊而變為“指認”。不但辨認結果的真實性大大降低,甚至會影響其結論的證據能力。3、見證人不符合要求。根據法律規定,辨認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且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聘用的人員不得作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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