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是有義務向國家繳納稅費的,如果企業涉嫌偷稅漏稅,但當地稅務機關有不作為現象,類似于這種情況,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不會是企業。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偷稅漏稅的,都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
導讀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是有義務向國家繳納稅費的,如果企業涉嫌偷稅漏稅,但當地稅務機關有不作為現象,類似于這種情況,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不會是企業。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偷稅漏稅的,都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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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是有義務向國家繳納稅費的,如果企業涉嫌偷稅漏稅,但當地稅務機關有不作為現象,類似于這種情況,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不會是企業。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偷稅漏稅的,都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一、審查起訴行政公益訴訟的時效是多久檢察建議回復期滿后,行政機關沒有糾正違法行為或者沒有依法全面履行職責,或者沒有回復,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于受侵害的,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經過訴前程序,應當制作《起訴審查報告》,提出具體處理意見,集體討論后,報經檢察長決定。檢察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擬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的,應當在檢察建議回復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辦理終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檢察長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建立擬起訴案件審批、備案制度。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公益訴訟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檢察院案件請示辦理工作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擬決定不提起訴訟的,應當制作《終結審查決定書》,并在七日內發送行政機關。二、公益訴訟是指什么公益訴訟的意思是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適用的訴訟法的性質或者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是怎么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建議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出現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繼續擴大等緊急情形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企業是有義務向國家繳納稅費的,如果企業涉嫌偷稅漏稅,但當地稅務機關有不作為現象,類似于這種情況,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不會是企業。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企業偷稅漏稅的,都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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