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1)權利代位;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
導讀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1)權利代位;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
![](https://img.51dongshi.com/20241129/wz/18306797452.jpg)
(一)代位追償原則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1)權利代位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應采取適當的分攤方法分配賠償責任,使被保險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補償,又不會超過實際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2)重復保險必須具備的條件:同一保險標的及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險期間同一保險危險與數個保險人訂立數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標的價值2、重復保險的分攤方式(1)比例責任分攤方式即各保險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保險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該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各保險人承保的保險金額總和(2)限額責任分攤方式是以在沒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下,各保險人依其承保的保險金額而應付的賠償限額與各保險人應負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計算公式為:各保險人承擔的賠款=損失金額×--------------------------該保險人的賠償限額/各保險人賠償限額總和(3)順序責任分攤方式是指由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負責賠償,后出單的保險人只有在承保的標的損失超過前一保險人承保的保額時,才依次承擔超出的部分。一、家庭財產保險簡介家庭財產保險簡稱家財險,是以城鄉居民的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是個人和家庭投保的最主要險種之一。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保管的、座落于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的房屋內的財產,可以約定范圍向保險人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財產損失提供及時的經濟補償,有利于居民生活安定,保障社會穩定。(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于或高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保險的家用電器、床上用品、服裝、家具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財產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若受損保險財產按比例賠償時,該項費用也按相同比例進行賠償。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應由第三者賠償或牽涉到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保險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保險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保險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向保險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公司賠償后,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保險公司出具批單批注。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保險公司僅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1、代位追償原則的含義。代位追償原則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或者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責任后,依法取得對保險標的的所有權或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的追償權。2、代位追償原則的主要內容。(1)權利代位;權利代位即追償權的代位,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由于第三者責任導致保險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款后,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全數賠付后,依法取得該項標的的所有權。(二)重復保險分攤原則。1、重復保險分攤原則的含義及構成條件。
為你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