徑行逮捕中“曾經故意犯罪”可作限縮性理解
徑行逮捕中“曾經故意犯罪”可作限縮性理解
● “曾經故意犯罪”與社會危險性關系不等同。● 應對“曾經故意犯罪”作限縮性理解,進一步細化其內涵。● 適用逮捕措施時,應以本罪為本位,動態考量兩次犯罪情況。“曾經故意犯罪”是否當然具有社會危險性,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前后兩罪間隔時間等多方面因素。對“曾經故意犯罪”進行限縮性理解是合理的。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角度考量,不宜忽視法定因素,若后罪為輕罪或具有較輕情節,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則不宜簡單逮捕。限縮性理解的思路包括細化“曾經故意犯罪”的內涵,如限制解釋為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內的犯罪,以及限制解釋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等。在適用逮捕措施時,應以本罪為本位,動態考量兩次犯罪情況。
導讀● “曾經故意犯罪”與社會危險性關系不等同。● 應對“曾經故意犯罪”作限縮性理解,進一步細化其內涵。● 適用逮捕措施時,應以本罪為本位,動態考量兩次犯罪情況。“曾經故意犯罪”是否當然具有社會危險性,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前后兩罪間隔時間等多方面因素。對“曾經故意犯罪”進行限縮性理解是合理的。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角度考量,不宜忽視法定因素,若后罪為輕罪或具有較輕情節,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則不宜簡單逮捕。限縮性理解的思路包括細化“曾經故意犯罪”的內涵,如限制解釋為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內的犯罪,以及限制解釋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等。在適用逮捕措施時,應以本罪為本位,動態考量兩次犯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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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律師李長明專注刑事辯護36年,從逮捕條件的訴訟法理出發,探討了“曾經故意犯罪”這一條款的適用。作者奚瑋,安徽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提出核心觀點:● “曾經故意犯罪”與社會危險性關系不等同。● 應對“曾經故意犯罪”作限縮性理解,進一步細化其內涵。● 適用逮捕措施時,應以本罪為本位,動態考量兩次犯罪情況。“曾經故意犯罪”是否當然具有社會危險性,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前后兩罪間隔時間等多方面因素。對“曾經故意犯罪”進行限縮性理解是合理的。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角度考量,不宜忽視法定因素,若后罪為輕罪或具有較輕情節,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則不宜簡單逮捕。限縮性理解的思路包括細化“曾經故意犯罪”的內涵,如限制解釋為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內的犯罪,以及限制解釋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等。在適用逮捕措施時,應以本罪為本位,動態考量兩次犯罪情況。從刑法法理與刑事政策角度出發,強調對逮捕必要性的判斷,對“曾經故意犯罪”進行實質解釋。確保逮捕措施的適用既考慮刑法規定,又符合刑事司法政策,兼顧政治、社會和法律效果。文章最后強調,對刑事訴訟法第81條第3款的解釋與適用,需兼顧刑法法理與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實現刑事法律適用的有機統一。
徑行逮捕中“曾經故意犯罪”可作限縮性理解
● “曾經故意犯罪”與社會危險性關系不等同。● 應對“曾經故意犯罪”作限縮性理解,進一步細化其內涵。● 適用逮捕措施時,應以本罪為本位,動態考量兩次犯罪情況。“曾經故意犯罪”是否當然具有社會危險性,并不能一概而論。需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前后兩罪間隔時間等多方面因素。對“曾經故意犯罪”進行限縮性理解是合理的。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角度考量,不宜忽視法定因素,若后罪為輕罪或具有較輕情節,且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則不宜簡單逮捕。限縮性理解的思路包括細化“曾經故意犯罪”的內涵,如限制解釋為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五年內的犯罪,以及限制解釋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等。在適用逮捕措施時,應以本罪為本位,動態考量兩次犯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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