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過期一個月在辦理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八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辯認時,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新證;丟失證件的,應當申報補領。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在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申報換領新證,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舊證有效期滿前將新證發給本人。
第十六條 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時,應當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七條 公民需要變更居民身份證登記的內容,在履行申請變更手續的同時申報換領新證。
第十八條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從報告之日起3個月仍未找到的,應當申報補領新證。補領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應當將原證交給戶口登記機關。
第十九條 凡申報換領、補領新證的,需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交近期標準相片兩張。申報換領新證的,戶口登記機關發給新證的同時收回舊證。申報補領新證的,原證作廢。
擴展資料:
證件申領和制發的基本程序是:公民應當自年滿16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1999年7月29日,經國務院批準第二次修訂,1999年10月1日由公安部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是一部逐步完善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制度。
這一制度的實施,在證明公民身份,便利公民進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活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加強國家行政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等方面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