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前一個月內辦理續期。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之日前一個月內,到居住地所在鎮(區)承擔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擴展資料:
居住證續辦所需材料。
1、居住證原件。
2、填寫《廣東省居住證業務申辦表》。
3、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根據申請事由分別提供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等原件及復印件。
5、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簽注居住證。代簽注的,需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和雙方關系證明(出生證、結婚證、戶口簿、委托書等)。
參考資料來源:中山市官網-中山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