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但是開房也不能離開本人居住的市、縣。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第十四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旗)。
擴展資料:
區別
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一、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二、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并實行勞動改造。
三、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死刑緩期執行的后果為:在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死緩執行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執行問題
1、緩刑的執行流于形式,未能充分發揮緩刑考驗作用。
緩刑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由罪犯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協助執行。但據筆者調查,多數法院將緩刑執行通知書送到公安機關,即完成了緩刑的執行程序。
公安機關在緩刑的執行中并未對罪犯進行監督考查工作,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并不清楚自己有協助執行的義務,甚至對罪犯的判刑情況和需要考驗也不清楚,還認為罪犯被無罪釋放。罪犯在判緩刑期間和無罪釋放享有相同的自由,失去應有的監督。
一些緩刑犯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而被撤銷緩刑,與相關規定相沖突。還有一些罪犯,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不久,又舊習上演,繼續犯罪。
2、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未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
那么,對于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后,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
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并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游手好閑、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對其加強管教。
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并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3、緩刑案件執行減刑制度的較少,鼓勵機制不健全。
緩刑案件,因罪犯未被關押,無論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間表現怎樣好,都很少有被減刑的,這不利于鼓勵罪犯積極改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社區矯正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