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停止施工,非救援人員一律迅速離開現場;
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統一指揮搶救傷亡人員,及時采取急救措施、送往就近醫院或撥打120急救。之后接著就是處理現場危險源,防止次生災害。
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向安全生產監督、房產、土地等管理部門報告。
擴展資料: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