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一、“合法、有效憑證”涉及的相關財稅法規 主要有以下法規對“合法、有效憑證”進行了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
導讀一、“合法、有效憑證”涉及的相關財稅法規 主要有以下法規對“合法、有效憑證”進行了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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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有效憑證”涉及的相關財稅法規 主要有以下法規對“合法、有效憑證”進行了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條(五)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已經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同時再用藍字重新填制一張正確的記賬憑證,注明“訂正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5、《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部門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6、《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二、合法有效的憑證分類 合法、有效的憑證可以分為:票、表、證、單、書、據等。 1、票,如發票,是企業經濟生活中最重要、出現頻率最高的原始憑證。發票主要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商品購銷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勞務服務及其他經營活動中,購銷雙方證明其經濟業務發生及收付款項的書面憑證,是核算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也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還是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檢查的重要依據。大致可分為: (1)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制度改革的產物,僅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或稅務部門代開使用。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封閉鏈條。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分為貨物銷售普通發票、增值稅應稅勞務普通發票、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票等。不同的票種供不同的納稅人領購使用。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鐵路、民航企業和交通部門、公路等部門使用的發票等。專業發票具有專業性、特殊性,一般是壟斷行業使用的,有的雖經有關部門監制但并沒有加蓋監制章。 2、表,如《工資發放表》。《企業所得稅法》強調工資必須是實際發放的。因此對《工資發放表》的真實性應著重在收款人簽字或銀行支付款項證明及勞動合同的確認上。《差旅費報銷表》也是較為常見的以表作為報銷憑證的。其中,除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費用及住宿費需附發票外,出差補助、誤餐補助、里程補助等是按照一定的定額標準由出差人員計算填報,只要是真實發生的、合規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為費用支出憑證。另外,符合會計核算規定制作的《折舊攤銷計算》和《成本結轉計算表》等也是稅務部門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憑證。 3、證,如售付匯憑證、稅收證明等。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非購貨款,可以按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開具的售付匯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部門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法定鑒證機構的確認證明,經審核確認,可作為合法的記賬憑證。企業發生的財產非常損失或評估損失,可以稅務部門確認后出具的稅收證明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4、單,如行程單、簽收單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暫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行程單納入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但行程單暫不套印發票監制章。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購貨款,一般是以支付購貨款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為合法有效憑證。 5、書,如各種繳款書。主要有稅收繳款書、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都是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支出的重要憑據。 6、據,如財政收據。財政收據是發票以外使用量較大的一種合法憑證,由財政部門監制,供行政事業單位及代收費單位收取各項規費時使用。如教育部門收取的教育勞務費、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等均開具行政事業性收據作為合法憑證。其他如一些地方地稅局監制的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憑據,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取開發產品預售收入(包括定金)開具正式發票前使用,其管理與房地產開發銷售發票一樣,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三、合法、有效憑證的特點 只有完全具備以下“三性”的憑證才是合法有效的憑證: (1)合法性。憑證的確立是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它是由法定的管理部門——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制,依法印制、使用的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任何人不得無故拒絕接受,它的流通、傳遞受法律保護。 如:私印、私購、盜竊、搶奪、代開、借用的發票,是發票來源非法;弄虛作假開具發票,是開具發票非法;用其他票據代替發票、擅自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是發票載體非法;取得“白條”等非法憑證付款入賬,是受理非法憑證。這些都是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只有依法印制、依法領購、依法開具、依法取得的發票,才具備發票的合法性。 (2)真實性。指開具制作憑證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客觀事實出發,對經濟業務進行如實、客觀地記錄;對接受的憑證進行嚴格的審核把關,去偽存真,以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變造、虛開的憑證是違反真實性的這一特性,是不能反映經濟業務活動實質的。 (3)時效性。開具制作憑證必須按照財政稅務部門規定的時限進行,如發票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開具,不得擅自提前、滯后開具發票,人為調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四、合法、有效憑證的條件 按照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合法、有效的憑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內容完整。包括憑證的名稱、填制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等。 (二)章印齊全。從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的人員簽名、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填寫規范。凡填有大、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用途明確。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一式幾聯的發票和收據,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五)手續完備。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職工因公外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借款原據。 (六)業務真實。上述各項要求均必須建立在經濟業務真實發生的基礎之上。 五、“合法、有效憑證”具體形式 1、支付給我國境內的單位或個人,且所述單位或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發生在一般生產經營領域中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等稅收征稅范圍的,開具的發票為唯一合法有效憑證。如,對于經過法院拍賣而取得的房產,也應該由出賣人依法開具發票作為稅收的合法憑證。 2、對不屬于正常生產經營領域而支付給我國境內的行政事業單位的,且所述單位收取的屬于國家或省級財稅部門列入不征稅名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以其所開具的財政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如,路政管理部門收取的養路費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據則為合法憑證。 3、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購貨款,以所述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非購貨款,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開具的售付匯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部門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法定鑒證機構的確認證明,經稅務部門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合法的記賬核算憑證。 4、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如,根據企業發生的財產非常損失或評估損失時,應由相應的稅務部門確認后出具的稅收證明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5、其他符合相關稅收政策的會計憑證。如企業支付給職工發生的支出時,根據職工的工資發放表(收款人簽字確認或銀行支付證明)結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另外,對于實在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客觀條件下,結合實際情況,以相關收據、收款證明作為企業入賬憑證,如:支付給個人的青苗補償費,結合相關證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據即可確認為合法憑證。 六、使用非“合法、有效憑證”法律責任 1、對于非法憑證,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2、企業如果使用非法憑證,就會要求補稅和加收滯納金,將增加企業的負擔。企業如果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3、被認定為偷稅的,就會被處偷稅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什么是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4]60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四條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號文件規定該文件廢止,其原因如下: 1、由于“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確認的是法律事實,一般作為調整民事法律關系使用,而納稅義務事項都是行政法律關系,將以上文書直接作為稅收的“合法有效憑證”不符合法理原則,應當只能作為參考依據,由稅務管理部門依據稅收法規來進行認定和甄別。 2、國家稅務總局單方面解釋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文件,屬于越位違規的行為,因此應當無效且廢止。
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一、“合法、有效憑證”涉及的相關財稅法規 主要有以下法規對“合法、有效憑證”進行了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財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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