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試行辦法》第十三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執業藥師每年應當參加中國藥師協會或省級(執業)藥師協會組織的不少于15學分的繼續教育學習。
第十四條 ?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經考核合格,按每3學時授予1學分。由中國藥師協會備案的施教機構負責學分授予。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參加中國藥師協會或省級(執業)藥師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學習獲取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執業藥師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的各項法規及政策。執業藥師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行為或決定,有責任提出勸告、制止、拒絕執行,并向當地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執業藥師在執業范圍內負責對藥品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參與制定和實施藥品全面質量管理制度,參與單位對內部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工作。
執業藥師負責處方的審核及調配,提供用藥咨詢與信息,指導合理用藥,開展治療藥物監測及藥品療效評價等臨床藥學工作。
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者,應當通過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注冊管理機構申請注冊。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執業藥師職業道德,無不良信息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經批準注冊者,由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機構核發國家藥監局統一樣式的《執業藥師注冊證》。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單位、執業范圍等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執業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