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的公民身份證明文件。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該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擴展資料:
1、趕船時發現身份證丟了,可先到公安臨時辦證點,寫出身份證號、姓名、地址等信息,執法民警會聯網進行系統核實所提供的信息,臨時用攝像頭拍下旅客的樣貌,打印在一張臨時身份證明上,臨時身份證明有效期是一天,僅限于旅客當日購票、乘車使用。
購票后丟失身份證或者進站時忘帶身份證的旅客,也可通過此方法來進站。
2、在外地學習或者是上班身份證丟了的話,建議先讓家人向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咨詢一下是否需要本人回去補辦。各地的補辦方式有些許不同,有的地方可以不用本人回去補辦,可請自己的監護人等幫忙辦理就可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