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六周歲以上的可以辦理長期身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身份證有效期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將身份證信息注銷,為不影響正常使用,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
身份證有效期是指身份證從發證時間到使用期限結束的這段時間。我國公民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五條規定,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身份證有效期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將身份證信息注銷,為不影響正常使用,居民應在有效期滿之日的3個月前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重新申報換領新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身份證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