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例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特明確法律凍結個人銀行存款六個月期限起止和解凍時間如下:
凍結起止日期:從凍結之日的次日算起,以對月對日計,至凍結之日六個月后到期日我行批處理結束(或停止營業時)止。
例:某行1994年4月18日根據法院的要求凍結某個人在該行存款,凍結期限6個月應從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該行批處理結束(或停止營業時)止。凍結的效力應從1994年4月18日凍結手續辦結之時開始。
參考資料來源: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