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現在的工作與你自己開的公司不存在業務上的沖突,并不違法。
勞動法屬于經濟法類別里面,包括許多強制性命令,但大多是保護勞動者的。也不排除特殊職業,比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或者有競業禁止義務的人在多家公司上班。但是一般也只是承擔違約責任不入罪。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薄∮萌藛挝挥袡嘟獬齽趧雍贤?,并追究違約責任。
不過實際中簽兩份勞動合同其實也是一種常用的方法,常用于
1、在某一企業屬于掛靠關系而另一企業屬于實際工作地;
2、兼職的情況,不在此展開,可依據勞動合同法六十九條自行學習(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關于簽訂兩份勞動合同情況,在某一企業屬于掛靠關系而另一企業屬于實際工作地。一般操作為:前提是征得兩個單位的同意(否則風險過大),然后由掛靠單位繳付社保,而實際工作單位支付工資中應包涵社保金額,由勞動者再支付給掛靠單位。但有些情況下掛靠單位還會支付給勞動者掛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