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二條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合理工資薪金”明確了確認的原則。企業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提供把這些費用納入工資或福利費的相關證據;在稅前扣除時,應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精神集合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據,明確工資和福利費的邊界和轉換條件,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擴展資料:
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扣除。”再緊接的第二款中明確定義“工資薪金”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和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
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福利費的開支范圍,國家是有明文規定的,主要應用于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醫藥費、職工工傷赴外地就醫路費以及企業福利部門的各項開支等。福利部門主要包括:醫務室、托兒所、幼兒園。
緊扣“企業用于職工個人的福利”主題。不包括職工集體福利設施購建支出(比如建蓋醫務室、托兒所、幼兒園的支出,這項支出列在“盈余公積”賬戶);
有一些政策性的福利,如烤火費、某些崗位的勞動保護費等以及“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金”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一道計入“管理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福利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資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