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銷售不動產時連同不動產所占土地及相連土地一并轉讓的行為,比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銷售不動產計稅銷售額沒有特殊規定,就執行統一規定。
對于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從購買方取得的一切收入都要征稅,包括各種基金、代收費用等。對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取得實物或經濟利益的,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辦法計算營業額。
擴展資料:
銷售不動產稅率注意事項:
營改增后銷售房屋發票稅率是11%。納稅人銷售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房屋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老項目,征收率為5%。
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銷售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