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物業管理保障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商品住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配置物業管理用房:項目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含3萬)的,按不低于規劃總建筑面積的3‰配置物業管理用房。
且面積不得低于50平方米;總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規劃總建筑面積的2‰配備物業管理用房,且面積不得低于70平方米。
擴展資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