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之規定: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是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并非供電部門,其無權以任何理由對原告采取停電措施,否則即構成侵權。這些權力只能由相關部門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依法行使。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