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正常結算。
但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規定程序經行單位不會扣除工資。否則單位有權扣發工資,并追償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展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