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安全生產職責、考核考察、表彰獎勵、責任追究進行明確具體規定。
規定明確了五類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不同職責,其中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將接受五種形式的考核考察,并作為履職評定、干部任用、獎懲的重要參考:
一是納入黨委和政府督察督辦內容,進行督促檢查;
二是持續開展安全生產巡查;
三是建立干部安全生產責任考核制度;
四是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
五是黨委組織部門在考察擬任人選時,考察其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情況。考核結果要定期采取適當方式公布或通報。
規定明確,履職不到位、阻撓干涉監管執法或事故調查處理等五種情形將受到問責,涉嫌職務違法犯罪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擴展資料
貫徹規定要求
壓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責任,是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制定出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是為了充分發揮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的作用,強化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推進安全生產依法治理,最終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對于貫徹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應急管理部要求各級有關部門認真學習領會,在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更加積極地履職盡責,主動謀劃、主動作為,當好參謀助手,推動安全生產工作邁上新臺階、開創新局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