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伙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里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準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后,認為劉某伙同他預謀搶劫,并準備了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22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其作案時屬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對其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捕決定,并聯合相關單位及劉某家屬對劉某實施幫教。
2,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獲一起在校中學生殺害在校生案,抓獲陳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繳獲作案工具兩輪摩托車1部、六四式軍用手槍子彈3發等物品。??
7日下午2時30分許,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屬報案:當日下午2時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來電話稱:“陳某(男,13歲,某中學初一學生)被其綁架要求家屬準備20萬元人民幣贖金,并稱不準報案,否則后果自負。”?
接到報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馬上組織警力開展偵破工作。根據現場調查,走訪群眾,獲悉受害者陳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時許,從福清市新厝鎮某中學晚自習回家途中失蹤。其家屬經過幾天幾夜尋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綁匪勒索電話。?
警方在大量調查取證的基礎上,獲悉某中學初三年級學生陳某母親與受害者家積怨較深,且陳某近期表現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時查明陳某近期來經常與同學郭某、黃某等人在一起打電腦、玩游戲,行動詭秘。10月8日下午警方決定對陳某等5位涉嫌人員采取收捕審查。
經審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學初三學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黃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陳某的同班同學),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
楊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學初三學生)供認,他們因長期在一起玩電子游戲機而結為朋友,
因陳某母親與受害者陳某母親有積怨經常吵架陳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于是犯罪嫌疑人陳某便召集郭某、黃某、楊某進行密謀尋求報復。?
9月29日晚9時許,陳某、郭某、黃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將受害者陳某毆打殺害后,用兩輪摩托車將其尸體載到某水庫,用石頭繩子捆綁投入水庫,然后潛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過李某打勒索電話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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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屬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維尚不成熟及社會經驗的不豐富,容易成 為成人犯罪時控制的對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對好壞的識別能力差,在作案時處于一種死心塌地的從屬地位。例如17歲的駱某在與成年人李某所進行的盜竊活動中,一次又一次的充當“放風”的角色,
事后未得任何贓物,但仍心于情愿地去做,僅因為李某平時給他買兩碗面條,在他不順心時說兩句安慰的話。為了這個簡單的原因,駱某甚至兩三個月回家,與李某吃住在一起,連續做案十余次。
2、團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齡、同學等形式一個個的團伙,經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礙于情面不好推辭共同作案。團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個老鼠壞一鍋湯”,一個人帶壞一群人。
例如徐某等四人合伙搶劫一案,除徐某外其余三人都是在校學生。先是由徐某提出去打某某,在打人過程中又由徐某提議發生了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三名學生被捕入獄后,很是后悔,認識到不該和徐某這樣的人混在一起。
3、報復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處理不及時,或因對處理結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樣的手段去對付別人,從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在校生雷某在自己和同學遭到社會流氓毆打,并被搶走錢物,自己 學校、,派出所報告又未得到及時處理后,
出于一種報復心理,去打別人,搶奪別人財物和,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毀了自己的前程。再例如17歲的盧某上學時被校警毆打,雖然學校及時進行了處理,但盧某認為處理不當,輟學后,攜帶木棍,到校將校警打傷。
4、沖動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緒,遇事不夠冷靜,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例如17歲的殺人犯趙某,由于騎車與他相撞,在遭到毆打和辱罵后,失去理智,掏出隨身所帶的水果刀,連砍數刀,致人死亡。
被判無期后,深感后悔,希望用自己的例子教育別人。
5、無知型犯罪。這一類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常識,甚至入獄后,對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例如搶劫犯胡某騎車與他人相撞,要求賠償未得逞后,就強行搶走他人錢物,并始終認為自己的行為是正當行為,
再例如搶劫犯李某認為找別人要點東西,不給打兩拳沒什么大不了的,甚至認為自己是正大光明的找人要,又不是偷偷摸摸地去偷,怎能算犯罪。
此外還有一部分青少年由于對性生理方面的知識不了解,出于對性神秘的向往而走上犯罪道路,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青少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