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出生的孩子入學時間根據其出生日期有所不同。對于1985年8月30日或之前出生的孩子,他們可以在1991年開始上小學;而8月30日之后出生的孩子則可延至1992年入學。特殊情況下,有些孩子可能需要在1993年入學。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要求所有六周歲以上的兒童必須接受義務教育,但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允許延至七周歲。
適齡兒童如果因為身體狀況需要,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需要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延緩入學或休學。同時,法律規定,家長有責任確保孩子接受教育,若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送孩子入學,將受到批評教育和改正要求。
學校方面,如果出現拒絕接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開除學生,或選用未經審定教科書等違規行為,教育行政部門將對學校進行糾正,并可能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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