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執行人故意玩失蹤,逃避履行其法律義務時,法院有權請求公安部門協助查找。此類情況通常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下:
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但故意規避,不履行其責任;
被執行人使用欺詐手段,如偽造證據或采取暴力、威脅等行為,阻礙執行工作的進行;
通過虛假訴訟或仲裁,或者隱藏、轉移財產,企圖逃避執行責任;
拒絕報告或故意隱瞞其財產狀況,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無視法院發出的限制消費令,繼續進行可能影響執行的活動;
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無合理理由拒絕履行其承諾。
在遇到這些情況時,法院會啟動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金融理財產品、電子支付賬戶、證券、車輛等財產線索。如果發現財產,法院會立即采取查封、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申請人也可通過律師調查或發布懸賞公告來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