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票上出現不應該有的字跡時,正確的處理方式是作廢并重新開具。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具發票時應確保按照號碼順序、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各聯次一致并蓋有發票專用章。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尤其重要,必須如實反映實際銷售情況,不得根據客戶要求更改內容。如果使用銷售平臺系統開票,系統導入的信息必須與實際交易一致,若發現不符,應及時修正。
"都開"的原則要求,無論是銷售方還是收款方,只要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都應開具發票,除非特殊情況,如廢舊物資或農產品收購,由付款方開具。"都要"的原則強調,所有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無論是購買商品還是接受服務,都應要求收款方提供發票,并且禁止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總的來說,遇到發票上印錯字的情況,要遵循規范的發票開具原則,確保發票的準確性,如果需要,及時采取正確步驟進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