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在集合競價階段以漲停價掛單買入股票時,實際成交價格并非漲停價,而是遵循股票成交原則中的價格優先原則。這一原則確保較高價位的買入訂單優先于較低價位的,即使價格相同,也會優先滿足先申報的投資者。在競價過程中,市價買賣優于限價買賣,而成交時間則根據口頭唱報、計算機終端申報或板牌競價時的順序排列,無法確定時,會由中介經紀人決定。
決定成交的規則是,如果口頭競價中最高買入價等于最低賣出價,交易即成立。在計算機終端申報中,如果買方價格高于賣方,或者賣方價格低于買方,會采用雙方價格的中間價位;若只有市價申報,沒有限價,會采用當日最近成交價或顯示價格。因此,以漲停價掛單買入并不一定意味著以漲停價成交,實際成交價會根據這些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