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公務員能否在公車改革后繼續使用公車領取的車補取決于具體情境。車補主要為確保公職人員在特定區域內的公務出行,例如市區內的短途差旅通常需自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而超出規定區域的公務活動,如下鄉調研,可以使用公車但需從單位出發,回家則不可。執法類單位如公安局等由于工作性質需要,日常公車使用更為頻繁。
標準方面,去年底,中央和國家機關的公車改革已基本完成,發放的公務交通補貼已開始實施。司局級、處級、科級及以下的人員每月車補分別為1300元、800元和500元。然而,若非必要,如非執法部門的普通公務員在非公務活動時乘坐公車,將被視為違規,這種情況下,可向當地紀檢機關舉報。
總之,公車補的使用規則旨在規范公職人員的交通行為,確保公私分明。在實際操作中,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以避免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