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未經配偶許可私自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效力判定
法律對未經配偶許可私自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效力判定
若其中一方察覺到配偶有此類不當行為時,不必等到婚姻關系結束,即可在婚姻有效期內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配的主張。然而,若在已經完成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手續的后才發現另一半存在此類行為的情況下,受害者仍可通過訴訟途徑請求重新對財產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的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導讀若其中一方察覺到配偶有此類不當行為時,不必等到婚姻關系結束,即可在婚姻有效期內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配的主張。然而,若在已經完成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手續的后才發現另一半存在此類行為的情況下,受害者仍可通過訴訟途徑請求重新對財產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的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未經授權擅自轉移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將被視為無法律效力,對于因此遭受損失的一方,有權向實施轉移財產行為的那一方索求與其所轉移財產價值等同的賠償金。若其中一方察覺到配偶有此類不當行為時,不必等到婚姻關系結束,即可在婚姻有效期內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配的主張。然而,若在已經完成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手續的后才發現另一半存在此類行為的情況下,受害者仍可通過訴訟途徑請求重新對財產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的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律對未經配偶許可私自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效力判定
若其中一方察覺到配偶有此類不當行為時,不必等到婚姻關系結束,即可在婚姻有效期內提出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合理分配的主張。然而,若在已經完成對夫妻財產的分割手續的后才發現另一半存在此類行為的情況下,受害者仍可通過訴訟途徑請求重新對財產進行分割。【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的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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