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提審次數
看守所提審次數
對于被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3至5日內由駐所檢察官進行初次談話,隨后根據案情決定是否由檢察院在一個月內進行提審。公安機關在拘留時須出示拘留證,并應于24小時內將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羈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導讀對于被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3至5日內由駐所檢察官進行初次談話,隨后根據案情決定是否由檢察院在一個月內進行提審。公安機關在拘留時須出示拘留證,并應于24小時內將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羈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提審次數需視案件審理進程而定。對于被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3至5日內由駐所檢察官進行初次談話,隨后根據案情決定是否由檢察院在一個月內進行提審。公安機關在拘留時須出示拘留證,并應于24小時內將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羈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看守所提審次數
對于被看守所收押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3至5日內由駐所檢察官進行初次談話,隨后根據案情決定是否由檢察院在一個月內進行提審。公安機關在拘留時須出示拘留證,并應于24小時內將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羈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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