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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監理單位在監督管理過程中因監督不力導致建設單位遭受損失的行為,條例規定了明確的經濟處罰措施。具體而言,如果監理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將被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監理酬金1至2倍的罰款。如果監理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而承攬工程,除了取締其經營活動外,還將面臨與前款相同金額的罰款,若有違法所得,將被沒收。如果監理單位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資質證書并承攬工程,則除了被吊銷資質證書外,還將受到與第一款相同的罰款,若有違法所得,同樣會被沒收。對于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條例規定了嚴厲的懲罰措施。此類行為將被責令改正,同時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監理酬金1至2倍的罰款。此外,監理單位可能會被責令停業整頓,甚至降低其資質等級,情節嚴重者將被吊銷資質證書。如果監理單位擅自轉讓工程監理業務,則將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監理酬金25%至50%的罰款。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監理單位可能會面臨停業整頓、資質等級降低,甚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條例還針對一些特定行為設定了更加嚴格的經濟處罰。例如,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以降低工程質量,或在監理過程中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則將面臨50萬至100萬元的罰款。在嚴重情況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可能會被降低或直接被吊銷,若有違法所得,將被沒收。此外,監理單位在承擔監理業務時,如果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則將面臨5萬至10萬元的罰款,資質等級可能會被降低或吊銷,若有違法所得,將被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