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訴時效乃是刑法設定的追究罪犯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若超過這一期限,司法機關將無法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責。具體而言,追訴時效期限的設定與各類罪行的法定刑輕重密切相關,并區分不同情況設立了差異化的年限:1. 法定最高刑定為準予5年有期徒刑者,其對應的追訴時效期限為5年;2. 刑期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罪犯,其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3. 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4.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死刑者,其追訴時效期限為20年。如需在20年后繼續追訴,則需上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