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將保管物出讓給第三人后,其是否能取得所有權?
保管人將保管物出讓給第三人后,其是否能取得所有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無授權之人將財產轉讓予受讓者,原所有者可行使權力撤回交易。然而,若受讓者在購買行為中表現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已進行登記和交付,那么,其便可依法享有此項財產。據此,保管者將保管物品售與第三方,當第三方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后,便可獲得相應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導讀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無授權之人將財產轉讓予受讓者,原所有者可行使權力撤回交易。然而,若受讓者在購買行為中表現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已進行登記和交付,那么,其便可依法享有此項財產。據此,保管者將保管物品售與第三方,當第三方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后,便可獲得相應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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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特定情況,第三方具備一定資格可以取得物權。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無授權之人將財產轉讓予受讓者,原所有者可行使權力撤回交易。然而,若受讓者在購買行為中表現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已進行登記和交付,那么,其便可依法享有此項財產。據此,保管者將保管物品售與第三方,當第三方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后,便可獲得相應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保管人將保管物出讓給第三人后,其是否能取得所有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無授權之人將財產轉讓予受讓者,原所有者可行使權力撤回交易。然而,若受讓者在購買行為中表現出善意、支付合理對價,已進行登記和交付,那么,其便可依法享有此項財產。據此,保管者將保管物品售與第三方,當第三方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后,便可獲得相應所有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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