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基本條件
減刑的基本條件
該制度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與立功表現為實質標準,尊重刑法設定的宗旨。肯定已有的改正成就,鼓勵他們持續積極改造,逐步減弱甚至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確保其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若具有明顯的悔過及立功表現,一般每次減刑限制于1年有期徒刑內。在處理受刑期限超過10年的罪犯時,若其表現出突出的悔過或立功行為,每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同時存在顯著的悔過與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每次減刑亦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導讀該制度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與立功表現為實質標準,尊重刑法設定的宗旨。肯定已有的改正成就,鼓勵他們持續積極改造,逐步減弱甚至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確保其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若具有明顯的悔過及立功表現,一般每次減刑限制于1年有期徒刑內。在處理受刑期限超過10年的罪犯時,若其表現出突出的悔過或立功行為,每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同時存在顯著的悔過與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每次減刑亦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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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是指在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罰執行過程中,若其具備誠心悔過且立下顯赫功勞,則可以酌情減輕原有刑罰的制度。該制度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與立功表現為實質標準,尊重刑法設定的宗旨:肯定已有的改正成就,鼓勵他們持續積極改造,逐步減弱甚至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確保其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若具有明顯的悔過及立功表現,一般每次減刑限制于1年有期徒刑內。在處理受刑期限超過10年的罪犯時,若其表現出突出的悔過或立功行為,每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同時存在顯著的悔過與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每次減刑亦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減刑的基本條件
該制度以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的悔改與立功表現為實質標準,尊重刑法設定的宗旨。肯定已有的改正成就,鼓勵他們持續積極改造,逐步減弱甚至消除其再犯的可能性,確保其不會對社會構成威脅。若具有明顯的悔過及立功表現,一般每次減刑限制于1年有期徒刑內。在處理受刑期限超過10年的罪犯時,若其表現出突出的悔過或立功行為,每次減刑不得超過2年有期徒刑。如同時存在顯著的悔過與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每次減刑亦不得超過3年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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