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房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離婚如何分房產?
婚前購房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離婚如何分房產?
如無法達成共識,人民法院將依法判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不動產歸屬,尚未償清的抵押貸款也被視為歸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同時,對于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補償。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產權方需向另一方補償,包括其相應的增值部分。共同償還的貸款可通過銀行對賬單予以證實。若婚后在不動產上添加了對方姓名,則可視作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在此種情形下,若無明確的贈與比例協議,離婚時該房產將平均分配。由于限購、限貸等因素影響,目前存在較多婚前以個人名義購房并申請貸款,但首付款由雙方共同承擔的現象。因此,只要有明確的協議和資金流水證明,便不屬于“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范疇。
導讀如無法達成共識,人民法院將依法判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不動產歸屬,尚未償清的抵押貸款也被視為歸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同時,對于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補償。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產權方需向另一方補償,包括其相應的增值部分。共同償還的貸款可通過銀行對賬單予以證實。若婚后在不動產上添加了對方姓名,則可視作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在此種情形下,若無明確的贈與比例協議,離婚時該房產將平均分配。由于限購、限貸等因素影響,目前存在較多婚前以個人名義購房并申請貸款,但首付款由雙方共同承擔的現象。因此,只要有明確的協議和資金流水證明,便不屬于“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范疇。
司法解釋指出,若夫妻一方在婚前簽署不動產買賣合同,使用個人資產支付首付款且向銀行借貸,婚后則利用男女雙方所有的財物償還貸款,不動產登記處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在離婚時,這部分不動產可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如無法達成共識,人民法院將依法判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不動產歸屬,尚未償清的抵押貸款也被視為歸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同時,對于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補償。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產權方需向另一方補償,包括其相應的增值部分。共同償還的貸款可通過銀行對賬單予以證實。若婚后在不動產上添加了對方姓名,則可視作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在此種情形下,若無明確的贈與比例協議,離婚時該房產將平均分配。由于限購、限貸等因素影響,目前存在較多婚前以個人名義購房并申請貸款,但首付款由雙方共同承擔的現象。因此,只要有明確的協議和資金流水證明,便不屬于“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范疇。婚后夫妻雙方的任何收入,不論高低,皆屬“夫妻共有財產”。然而,若有明確的流水或協議能證明每月償還的貸款并非來自夫妻雙方的收入,而是由產權方的父母支付,那么就不符合“婚后用夫妻共有財產還貸”的條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購房支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離婚如何分房產?
如無法達成共識,人民法院將依法判定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不動產歸屬,尚未償清的抵押貸款也被視為歸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同時,對于雙方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補償。婚后共同償還的貸款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產權方需向另一方補償,包括其相應的增值部分。共同償還的貸款可通過銀行對賬單予以證實。若婚后在不動產上添加了對方姓名,則可視作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行為。在此種情形下,若無明確的贈與比例協議,離婚時該房產將平均分配。由于限購、限貸等因素影響,目前存在較多婚前以個人名義購房并申請貸款,但首付款由雙方共同承擔的現象。因此,只要有明確的協議和資金流水證明,便不屬于“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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