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高消費限制
老賴高消費限制
1.乘飛機、買軟臥車票、坐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2.入住四星級或以上酒店,到夜總會等娛樂消遣場所消費。3.購置或自建高端房產并進行豪華裝潢。4.租賃高檔寫字間、旅館、公寓等商業物業進行辦公。5.購買非生活必須的高檔汽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導讀1.乘飛機、買軟臥車票、坐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2.入住四星級或以上酒店,到夜總會等娛樂消遣場所消費。3.購置或自建高端房產并進行豪華裝潢。4.租賃高檔寫字間、旅館、公寓等商業物業進行辦公。5.購買非生活必須的高檔汽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高級消費行為包括:1.乘飛機、買軟臥車票、坐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2.入住四星級或以上酒店,到夜總會等娛樂消遣場所消費;3.購置或自建高端房產并進行豪華裝潢;4.租賃高檔寫字間、旅館、公寓等商業物業進行辦公;5.購買非生活必須的高檔汽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老賴高消費限制
1.乘飛機、買軟臥車票、坐輪船二等及以上艙位。2.入住四星級或以上酒店,到夜總會等娛樂消遣場所消費。3.購置或自建高端房產并進行豪華裝潢。4.租賃高檔寫字間、旅館、公寓等商業物業進行辦公。5.購買非生活必須的高檔汽車。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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