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男方于婚前支付房款并將房產登記至女方名下,該房屋在離婚時通常會判給女方持有,因產權以房產證所記為準;然而,如男方能提供相關證據證實購房資金均為其個人婚前所得,則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主張所有權歸屬。【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