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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夫妻離婚的際未能有序地分配財產,則在離婚后的任何時刻都有權提出請求,就未曾分配的資產進行詳細的分割。至于如何進行分割,則可以交由夫婦雙方自主達成共識;或者通過法律訴訟,由司法機構作出最終裁定以確定如何分割。就夫妻共有財產而言,原則上應平等分割;然而,基于實際生產需求及財產來源等諸多因素,在具體處理過程中亦可適當調整。【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