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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明文規定,企業應在員工離職日及其后十五天內為其辦理人事檔案及社保轉移事務;員工亦需按期完成工作交接;若需繳納經濟補償金,則在完成工作交接之時支付;企業應妥善保存已結束或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兩年以供查詢。該法律法規系處理此類問題可靠之憑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十一條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