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涉嫌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的處罰有明確規(guī)定,具體如下:對于故意辦理明知是偷渡入境者所需要的護照、簽證及其它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節(jié)嚴重,則須承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