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依據權利人與義務人的輩分、年齡等因素,將扶養細化為撫養(青少年)、贍養(長者)及扶養(平輩)三種類型。據此,對于年邁且無子女的人士,其具有責任能力的手足應承擔扶養義務,而非贍養義務。然而,由手足承擔扶養義務需滿足以下條件:扶養人由手足撫養成人并具責任能力;被扶養人父母離世或無力扶養;被扶養人須喪失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