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里辦案單位確實存在嚴重的程序違規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事故認定是可以重新作出,可以通過復核程序作出。復核期限是從接到認定之日的3日內提出申請,復核單位需在5日內作出決定,并在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辦案單位在接到結論后應在10日內作出重新事故責任認定。因此,從時間上看,辦案單位早就超過了復核時限。在復核期間,如果受理了復核申請,復核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事故各方當事人。然而,如果辦案單位沒有通知當事人,這顯然屬于程序違法。更為嚴重的是,在復核期間,若有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復核程序應當立即終止。目前已有當事人提起訴訟,復核程序卻未終止,這同樣違反了程序規定。對于這種情況,你無需過于擔心。只要在法庭上以重新認定不符合程序規定為由,請求法院撤銷重新認定的結論即可。同時,你可以向同級公安機關或更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投訴違規辦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