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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成立之初就不可避免地要與國稅和地稅建立起聯系,除非企業決定永久處于不經營、不發生任何業務的狀態。從法律角度來看,企業的合法合規運營意味著必須承擔納稅責任,這是企業和稅務機關之間的一種納稅人與稅務征收者的關系。國稅和地稅均屬于國家的稅務征收機構,它們各自負責不同的稅種征收與管理。自2018年起,省級以下的國稅和地稅機構開始合并,這標志著我國稅務系統向更加集中的方向發展。國稅系統的主要職責包括征收和管理增值稅、消費稅、鐵道及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以及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地方稅務局則主要負責征收地方性稅種,如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對于2002年1月1日之前設立的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對于2002年1月1日之后設立的企業),代收社會保險費用(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文化事業建設費,價格調節金,工會經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