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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除斥期間設定是有其科學性的。假設甲外出兩年,期間社會關系會發生復雜的變化,音響可能多次流轉,假設流轉了十次,如果除斥期間設定為2年,甲回來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可能會否定這十次的交易,導致十次交易都面臨法律糾紛,這顯然不利于社會關系的穩定。除斥期間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已經發生的交易行為,如果期限過長,反而背離了其初衷。動產適用除斥期間一年,而其他法律規定的期限可能更長,如五年,但這只是針對不同的法律關系,不具備比較意義。除斥期間的存在,是為了平衡各方利益,避免長時間內頻繁的法律糾紛,維護社會秩序。除斥期間一旦超過,權利人還可以通過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主張返還音響。在法律上,一旦除斥期間結束,權利人不再享有占有物返還請求權,但仍可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這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與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