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土地承包后.沒有分到土地者.現在如何調整
1997年土地承包后.沒有分到土地者.現在如何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發包方也應尊重其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流轉。然而,如果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承包方應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如果承包方不交回,發包方有權收回這些耕地和草地,并對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的土地生產能力給予相應補償。土地承包期內,如果因為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調整,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如果承包合同中已約定不得調整,則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導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發包方也應尊重其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流轉。然而,如果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承包方應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如果承包方不交回,發包方有權收回這些耕地和草地,并對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的土地生產能力給予相應補償。土地承包期內,如果因為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調整,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如果承包合同中已約定不得調整,則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在沒有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下,農戶承包的土地不能被收回進行調整。但是,如果村集體擁有機動地,這些地可以被發包給那些沒有分到土地的人。這種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尤其是在人口流動頻繁的地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發包方也應尊重其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流轉。然而,如果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承包方應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如果承包方不交回,發包方有權收回這些耕地和草地,并對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的土地生產能力給予相應補償。土地承包期內,如果因為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調整,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如果承包合同中已約定不得調整,則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在實際操作中,這類調整需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確保調整過程的透明和公正。同時,政府相關部門需要發揮監督作用,確保調整過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此外,土地承包政策的實施還需要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和村民的具體需求,靈活應對各種變化,確保農村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和農民權益的保護。
1997年土地承包后.沒有分到土地者.現在如何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即使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發包方也應尊重其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流轉。然而,如果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承包方應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如果承包方不交回,發包方有權收回這些耕地和草地,并對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的土地生產能力給予相應補償。土地承包期內,如果因為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調整,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如果承包合同中已約定不得調整,則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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