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記需交的材料:(一)內地居民的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三)其他材料。【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涉外婚姻到哪里辦理登記 涉外婚姻如何登記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資料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為你推薦 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資料 一、涉外婚姻需要什么資料1、涉外婚姻需要的資料,具體如下:(1)所需文件包括戶口簿和身份證;(2)本人與對方三代以內無配偶、無直接血緣關系或旁系血緣關系的簽字聲明;(3)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4)所在國公證機關或者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該國駐中國使館證明無配偶的證明;(5)或東道國駐華使出具的無配偶證明。香港、澳門、臺灣等國的非配偶申報書或證書,自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二、涉外結婚手續如何辦理涉外結婚辦理手續如下:1、申請;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后,應進行認真審查;3、登記。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并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鄭萌律師 執業6年 資質認證 2022-06-14 涉外婚姻登記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法律分析:1、中國公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再婚須另持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2、外國人: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廖杰良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2-04-28 涉外婚姻如何登記 法律分析:涉外婚姻如何登記的方式:內地居民提供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提供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等材料,共同前往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確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郝麗君律師 執業9年 資質認證 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