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權人已無權主張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此外,如果抵押期限到期,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如果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抵押到期,但擔保的債權未消滅的,抵押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一、在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權人是否還有權主張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由于抵押期限已超過,抵押權人已無權主張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另外,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抵押期限到期是否延續
如果抵押期限到期可以延續,其辦理的抵押登記沒有規定期限限制,但是如果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該抵押權。抵押權的期限是依據主債權的存在與否而定的。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登記到期了還有效嗎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抵押到期,但擔保的債權未消滅的,抵押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拓展延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權人不能繼續主張抵押物優先受償。這是因為在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已經消滅,他們不能再依靠抵押物來獲取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只能通過其他法律手段來追回其債權,例如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或者向第三人追索債權等。因此,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權人不能再主張抵押物優先受償。
結語
抵押登記到期后,抵押權人已無權主張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同時,如果抵押期限屆滿且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期限的延續需要根據主債權是否存在來定,而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則需要辦理抵押登記,自登記時設立。擔保的債權消滅事由包括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或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寶 AI智能咨詢 法律計算器 法律意見書 法律文書 去提問 抵押登記到期是否喪失優先權 抵押預告登記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預抵押登記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到期后還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為你推薦 預抵押登記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抵押人在正式辦理抵押登記前,可以申請預抵押登記的,而抵押權一般是自辦理登記后生效。申請預抵押登記后,沒有正式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沒有成立,所以是沒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朱英律師 執業11年 資質認證 2022-01-21 抵押權到期后還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抵押權是可以享受優先受償的。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存在于特定財產上的物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抵押權設定的目的是通過處分抵押物來實現對債權的清償。傳統民法抵押權的標的物僅限于不動產,現代民法擴大了抵押權的標的物,權利、動產亦可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抵押權無須轉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須登記才能公示他人。“當事人以不動產和特殊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一、抵押權過期抵押權是否有效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一般來說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時候起算3年;或者還存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也就是債務人可能會脅迫或者是威脅債權人,致使債權人無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在脅迫或者是威脅終了之日申請行使自己的抵押權。抵押權的主張和行使也是有區別的,抵押權可以主張但是不一定主張就一定會優先受償,一個抵押物可能會存在多種狀態,所以要根據不同的情形進行考慮,同時行政機關的強制要求等,也不一定會消滅抵押權。二、抵押權的行使期限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一般來說在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時候起算3年;或者還存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也就是債務人可能會脅迫或者是威脅債權人,致使債權人無法去行使自己的權利,權利人可以在脅迫或者是威脅終了之日申請行使自己的抵押權。 覃程律師 執業7年 資質認證 2022-11-25 抵押預告登記是否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分析:申請預抵押登記后,沒有正式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沒有成立,所以是沒有優先受償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蔡建華律師 執業16年 資質認證 2022-04-26